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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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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審訊程序及司法架構

香港司法架構圖

被告人如沒有律師代表,應立即諮詢法律意見,或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。被告人如決定不延聘律師,應在審訊前盡早就答辯作出周詳準備。


終審法院

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,處理針對高等法院(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)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。


終審法院權力

終審法院既可確認、推翻、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,又可附上指引意見,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,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。


高等法院

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,例如謀殺、誤殺、強姦、持械行劫、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。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。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(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)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。檢控工作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。


高等法院原訟法庭

在原訟法庭判監的刑事案件,刑期並無上限,因法官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之最高刑罰。原訟法庭法官須與陪審團一同審理刑事案件。此法庭也可審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,由一名法官決定是否維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決。


高等法院上訴法庭

高等法院上訴庭可為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。上訴庭通常會由三位法官同時審理一宗上訴案。


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


區域法院

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,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。


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



裁判法院

香港現時有七個裁判法院,分別為東區、九龍城、 觀塘、荃灣、沙田、粉嶺和屯門。每個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,裁判官可審理多種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。一般來說,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年,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,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。此外,裁判官最多可判處罰款 10 萬元。

就某些條例而言,裁判官有更大權力,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元。 裁判官毋須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。


少年法庭

少年法庭負責聆訊兒童(14歲以下)及青少年 (14至16歲)被控的案件,殺人控罪則除外。傳媒於報導少年法庭的審訊程序 時不得披露被告的身分。 現有的少年法庭設於東區、九龍城、荃灣、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。


死因裁判法庭

死因裁判官有權就在本港及在外地發生 (而屍體被運入香港)的突然、非自然或可疑死亡事件,進行死因研訊。進行死因研訊的主要目的,在於找出死亡事件的原因及有關情況。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在適當時候作出建 議,以防止類似的死亡事件再發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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